一、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。制定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、办法和制度,并组织实施;
二、规划、管理、指导、检查全市公路、水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。负责全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和上报,以及全市交通工程技术人员的审查考核。
三、参加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;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、投标工作;负责对建设单位指定或招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核;负责监督检查监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监理人员的工作。
四、主持交通工程的质量鉴定,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,参加工程交工、竣工验收。
五、组织工程质量检查、抽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,仲裁工程质量争端,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。
六、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,人员的资格初审及发证。
七、参加本辖区交通基本建设优等勘察、设计和优质工程评审上报工作。
八、加强公路、水路市场管理,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制度。